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建)今天(3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6月1日起,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天津购房时,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据了解,此次新政策规定,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派驻到天津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天津市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强调,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其他相关规定与天津市缴存职工一致。
通知明确,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及要件等具体规定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该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废止。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武新 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