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普公积金发[2018]48号)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就有关政策内容进一步阐释,便于广大群众了解调整后的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本次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1.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为重点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防止炒房投机,防范资金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2.为保证全市公积金事业持续稳健发展的需要。近两年来,在中央去库存的大背景下,根据我市房地产的现状,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释放公积金政策红利,从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完善贷款服务等多方面入手,不断调整贷款政策,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保障了对缴存职工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应贷尽贷,为我市房地产去库存和经济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8年7月末,全市个贷率已接近96%,中心城区更高达139.06 %,个贷率长期高位运行,流动性不足的矛盾凸现。为化解流动性不足的矛盾,避免我市公积金发生“断贷”、“轮候”等现象,按照住房城乡建部相关文件要求,个贷率达到85%的城市可以针对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且其它周边城市已普遍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
二、本次调整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
2.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 号)。
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普政发〔2018〕85号)。
三 、本次调整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履行了什么程序?
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较好地支持和满足城镇居民与职工基本居住需求这一宗旨,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以文件形式颁布实施。
四、本次中心城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以切实防范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优先保证职工首套刚性自住房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原则,《通知》在借鉴运用省内多个城市已有做法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市实际,从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额度等方面进行调整。
五、本次调整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调整贷款额度
1.购买首套房的。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保持不变;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保持不变。
2.购买二套房的。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3.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支持贷款。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 号)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高首付款比例
1.对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款为2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若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
2.对购买第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款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若政策规定变更,按变更的政策规定执行)。
解 读:为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总体思路,依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的要求,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三)调整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解 读:1.按照此次调整的政策,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公积金贷款,所以需要对套数进行认定。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由查询借款人家庭的贷款记录调整为查询借款人家庭的住房数量,执行认房的标准,依据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借款人家庭(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家庭住房状况查询结果证明》,以《证明》为依据认定房屋套数。2.首套房是指借款人家庭《个人家庭住房状况查询结果证明》中记录无成套住房;第二套房是指借款人家庭《个人家庭住房状况查询结果证明》中已有一套成套住房,再次申请购买另一套住房。3.除上述所列的属首套房、第二套房的情形外,都属三套及以上住房,属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借款人家庭成套住房认定标准
解 读:1.《个人家庭住房状况查询结果证明》中建筑面积在50㎡(含50㎡)以上的住房认定为成套住房,纳入家庭的住房套数认定。2.《个人家庭住房状况查询结果证明》中建筑面积在50㎡以下的住房可不认定为成套住房,不纳入家庭的住房套数认定。
(五)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
解 读:重点支持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间隔期为 6个月,即借款人家庭(夫妻双方)在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6个月内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本次中心城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区域和情形?
解 读:为抑制我市中心城区房价过快增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调整中心城区购房贷款政策。1.各缴存职工到普洱市中心城区购建房,提供的购建房凭证为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执行此政策。2.各缴存职工到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外(其它州市)购建房,提供的购建房凭证为普洱市中心城区范围外(其它州市)的执行此政策。3.各缴存职工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提供的购建房凭证为西盟、孟连、澜沧、江城、宁洱、墨江、景东、镇沅、宁洱九县行政区域内的,按未调整前的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次中心城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其他事宜?
解 读:1.由于政策调整,需增加《个人家庭住房状况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因此,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需到户口所在地、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个人家庭住房状况查询结果证明》,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此作为审查成套住房套数依据。2.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由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政策解释工作。
我们将做好政策出台后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同时也想借此机会向广大市民朋友对于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
来 源 | 普洱住房公积金
编 辑 | 牛宏伟 监 审 | 岩三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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