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记者 张文奎)8月2日,市民谌先生向闽东日报记者反映,其在4月份支付20%首付于蕉城区购买一套房产,已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新政出台后,开发商通知其再交10%首付,谌先生此种情况是否适用新政?为此,记者咨询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7月25日《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正式发布,新政提高贷款首付比例,具体规定为:职工家庭第一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不低于3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同一城区购房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不低于40%。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吴江解释:“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适用新政,应该以中心受理业务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依据购房者与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新政出台之前,公积金中心已经受理贷款业务且符合放款条件的,按照原来的政策执行;政策出台后还未受理的,则应该补交相应的首付费用,其他条款也按新政执行。”
记者了解到,购房者若需要补交首付的,售楼方陆续会通知到位,并不是提交材料就意味着能符合审核,未通过公积金贷款审核的也会被退回。“新政出台前,符合放款条件的,我们基本上都将材料录入系统,受理相关业务,按照旧政策执行。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退回售楼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说。
吴江建议,市民对公积金贷款新政有具体疑问的,可以拨打12329咨询、前往中心前台或者登录网站查询,了解业务受理情况。“目前,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微信公众号正在积极筹备中,预计近期可以上线,届时市民将新增一个了解政策、办理相关业务的渠道。”吴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