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调整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标准,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013元,下限为1380元。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为:
2017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7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16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013元;缴存基数下限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39号)规定执行,即: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2017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要求执行。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通知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