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2号)规定,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现就调整我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租金标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租金标准由现行的主城区(含高新区)每月每平方米8.0元、其他区县每月每平方米7.5元统一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4.0元,以家庭为单位,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以内,确定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未提取2019年度租金的职工,请就近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提取额度仍按照调整前租金标准执行。其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淄博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