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8月25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陈姿雯 通讯员 黄正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的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对于2014年修订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办法》主要有8个方面的变化。总体而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更加明晰规范,对相关提取额度、提取次数、提取时限等作了明确要求。
禁止提取情形增加至12条
在之前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中,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有8条,而《办法》中,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增加至12条。其中,购建别墅、投资性住房及偿还购买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都被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
“这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建普通自住房或改善住房需求,重点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说。
调整规范购买自住房(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法》对购买自住房(期房)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次数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原来,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期房)在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前,可分别在签订网上电子备案合同和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时,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9月15日后,“可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变更为“只提取一次”。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期房)在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前,可选择在签订网上电子备案合同或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时提取一次。
另外,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再交易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要求,由原来的前后两次交易时间间隔6个月以上改为12个月以上(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这是为遏制利用小面积低价格房产频繁交易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做出的调整。
偿还商业住房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更便利
这次政策调整中,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在提取时限、提取额度上的变化,对缴存职工的影响最大。
原来“正常开始还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提取可在每年1月至12月中的任意时间,当年未提取的额度不累计到下一年度”,变更为“自正常还贷起次月可申请提取,至少间隔12个月再申请下一次(提前全额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提取额度也由原来的“当年的实际还款额,且不能超过应还款余额”,变更为“首次提取额为实际已经发生还贷款本息金额,再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实际还贷款本息金额,应剔除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该贷款本息所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以李先生为例,他每年需要偿还商业住房贷款2.4万元,从前他可以在一年中任意工作日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即使他在去年12月提取过一次,今年1月他又可提取今年的额度。但《办法》实施以后,若他去年3月提取了住房公积金,那么他只能在今年3月以后的任意一月提取,且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去年3月至今年提取时间之间的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以往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办理大多集中在年初,往往造成服务厅扎堆拥堵现象。”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说,这两项业务在提取时限上的调整,能有效缓解缴存职工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公积金提取制度日趋规范和细致,能更好地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有少部分缴存职工仍心存侥幸,千方百计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据公积金中心统计,自2016年8月以来,湘潭市共查处打击骗提、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48人,其中4人被行政拘留。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办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做了规定。
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资金,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同时取消该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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