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全文印发。记者此前了解到,该《细则》覆盖了21项公积金提取业务,使62项审核要件减少到39项,其中11种提取情形实现了“零”业务证明材料。
针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提取业务”等情形,《细则》明确了条件和频次等要求。
针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细则》明确──
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还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职工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在提取频次上,《细则》要求,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针对“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细则》提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就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
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经业务窗口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职工及其配偶婚前各自购买自住住房的,婚后可各自选择一套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对于申请期限,《细则》要求偿还购房贷款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无需间隔12个月。
针对“租房提取业务”,《细则》明确──
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在最为关注的提取频次以及额度方面,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年不超过四次(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同时,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积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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