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天被主管骂了,因为我计提工资和社保的分录和他的不一样,想问各位大神正确计提工资和社保的分录是怎样的?
解答:
计提工资与社保的会计分录,在实务中有争议的是社保(包括公积金)到底应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工资计提时不会有争议。你的会计处理可能也就是社保计提与原来的会计分录不一致。
一、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的会计分录
当然明细科目肯定是会有差异的,有的还要在下面再分设“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
(一)社保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二)发工资扣个人部分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三)实际缴纳社保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二、计入“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分录
有些人或单位,将社保费(含住房公积金)无论是计提、扣个人还是实际缴纳都在“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中进行过渡。
当然,无论是计提、扣个人还是实际缴纳的会计分录,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分录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三、说说我的观点
前面讲了实务中可能存在三种不同会计科目的情况,谁对谁错呢?
我认为从实务角度出发,三个会计科目都是属于“往来科目”,没有必要的去上纲上线的非要说一个谁对谁错。用的“其他应收款”的企业,估计是先交社保费,后面才扣个人部分,难道您能说人家做的不对吗?
如果非要照着准则来说,我觉得用“应付职工薪酬”更加合适一些,不信的话,大家可以看看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应用指南对“应付职工薪酬”与“其他应付款”的使用说明。即便是这样,我认为混用了也不是多大的错误。
但是,对于会计人员做账做分录时,对于往来科目一定要看看前面是怎么做的,否则就容易造成虚挂的往来账。
比如,采购货物本来已经预付了部分货款,第一笔会计分录就计入了“预付账款”。结果收到货物时,没有及时付款,第二个会计人员又全部计入“应付账款”。等到支付货款时,会计查账一看“应付账款”,就全额支付出去了,造成多付货款。这个情况,实务中是真实发生过的。
因此,对于往来账,对于同一个人或单位,我的要求就是只能是一个户头。如果有会计做了上述的“应付账款”分录的,我也会骂人的,因为前面已经挂了“预付账款”。
因此,在实务中,重点不在于是您的分录是否做错,而是没有遵守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以及有利于财务管理。
所以,我根本不问你和你们主管的会计分录或会计科目是什么,因为实务与书本上有点差异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