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FDI)的物业发展公司现在可以自由地向本集团内的其他公司提供盈余房地产,而不违反房地产的外国
直接投资政策。周二的工业政策与促销部(DIPP)表示已经收到了关于通过集团公司内的租赁或子租赁安排进入设施分享协议的问题,以获得商业活动的较大目的,将被视为房地产业务
。“集团之间的设施分享协议通过租赁/子租赁安排在2015年综合外国直接投资政策通函的规定内不会被视为“房地产业务”,此类安排按照1961年的所得税法,索赔公司赚取的年度租赁租金不超过其总收入总额的5%,“Dipp澄清.The Dipp还审查其现有的外国直
接投资政策是部分支付的股票和认股权证,并决定允许此类金融工具作为FDI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资本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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