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储备银行对公共利益感到满意,有必要向联合印度合作副驾驶银行有限公司,纳戈纳,Bijnor(Uttar Pradesh)发出一
定的指示。根据印度的储备银行,在行使中1949年“银行监管法”第35A条第(1)条规定的资产,1949年(适用于合作社),1949年,由银行监管法案第56条讨论,在此指导联合印度合作Bank Ltd.,Gijin,Bijnor(北方邦)于2015年7月15日的业务关闭,恕不另行批准印度储备银行,授予或续签任何贷款和进展,造成任何投资任何责任,包括借款资金和新存款的接受,剥夺或同意拒绝任何付款,无论是否在拒绝其负债和义务或以其他方式拒绝任何折扣或安排和销售,转让或以其他地方撤销其所有公关非活动或资产除非如下所示的方式:每项储蓄银行或经
常账户的总余额或任何其他存款账户的总余额,可能会有超过₹1,000 / - (卢比只有一千的方式被允许由存款人撤回,只要这些存款人以任何方式对银行负责,即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可以首先调整到相关借款账户/ S.'may更新现有金额术语存款与
同名的成熟和相同的能力。否则在标题方向上允许的
任何支出。否则在政府/单反批准
的证券中也不应招致或熄
灭任何其他责任,除非储备书特别批准。印度银行。详细的方向展示在银行
的房屋中,为公众提供的兴趣成员仔细阅读。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对方向的修改。RBI的指示问题不应该被RBI取消银行许可证。本行将继续承担银行业务,
限制。这些指示应在2015年7月15日从业务结束后持续六个月,并且可能不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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