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riram Transport Finance Company Ltd已告知BSE,即本公司董事董事会于2015年6月26日举行的会议,已批准根据“公司法”第391至394款(1956年)第391至394条的合并(“计划”)草案。其他适用的规定Shriram Equipmence Finance Comparics Limited(SEFCL)与Shriram Transport Finance Company Limited有限公司,须经高等法院,股东,债权人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
根据该计划,SEFCL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将与Shriram Transport Finance Company有限公司合并。自塞斯福尔公司是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以来,本公司未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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