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流动性,在这种债券中,RBI已决定银行可以根据上述通函的规定延长签署对他们签发的长期债券的贷款。银行的董事会应在这方面放下一项规定合适的利润,贷款的目的和其他保障措施。此外,这些贷款应受到天花板的约束,例如,每个借款人10万卢比,贷款任期应在债券的到期期内。还澄清,银行不允许借助其他银行发出的此类债券。在2014年7月15日的上述通函第7款中给出的“符合条件的信用(EC)”公式中,“ B“(EC的两个因素之一)已被解释为对基础设施部门(项目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优秀的”标准“贷款,并在债券发
布日期。审查,已经决定了”B “应将作为基础设施部门(项目贷款)和经济适用房报告到RBI的优秀的”标准“贷款(报告金额要求和3月31日为计算优先部门义务)。这方面的其他指示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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