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将从加强源头引领、严格环评审批、强化监管执法等方面推进高耗能、高排放(下称“两高”)行业有序发展、减污降碳。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必须积极推动经济结构绿色转型、推动污染源头治理。目前,“两高”行业还存在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缺位、区域削减不落实、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与绿色转型发展要求仍有不小差距,亟需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予以破解。
目前,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范围并无明确界定。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综合考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关注的重点行业,《指导意见》重点关注火电、石化、化工、钢铁、建材、有色冶炼六大行业,并尽量细化了具体管控要求适用的行业类别。
《指导意见》要求,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其中,强化重点区域流域差异化管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聚焦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黄河流域、京津冀区域等缺水地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长江流域和东部沿海地区加强总磷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
为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指导意见》提出,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环境质量超标地区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消费替代、污染物区域削减等措施腾出环境容量。
此外,对不符合产能淘汰置换要求的新建、扩建炼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项目,《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审核,确定是否属于法定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情形。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立足“六位一体”全过程环境管理框架,系统集成各重点行业现有产业政策及规划、审批原则等管理要求,并针对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要求从严管控。同时,充分考虑当前正值政策调整期,《指导意见》为后续碳排放控制及有关产业政策预留接口。
《指导意见》还要求,在研究确定“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时,应充分考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环评审批管理能力。不得以环评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炼油、乙烯、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电解铝、氧化铝、钢铁、水泥熟料、铜铅锌硅冶炼等“两高”项目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
《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两高”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对于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准文件的,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评批准文件或总量控制要求的,未落实产能置换、煤炭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