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3月19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相关配套制度,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实施细则》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
防止监管套利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修改《实施细则》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坚持对外开放原则,坚定不移地履行开放承诺,推动形成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二是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坚持防范金融风险,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防止监管套利。
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实施细则》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实践的差异性,《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需要满足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为保持中外资监管制度的一致性,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一”。
对于如何把握适用标准,上述负责人表示,前期,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巩固对外开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根据《条例》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将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上述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对以下制度作出补充完善:一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二是完善境内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可参照适用《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股东资质和申请材料等相关规定。三是做好制度衔接。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作出原则规定,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做好衔接。
银保监会将按照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做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和日常监管工作。同时,银保监会将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持续完善法规和配套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