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相关配套制度,银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下称《决定》),删除了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寿险公司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可达100%。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表示,这意味着寿险业又将站在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前沿,预计一些合资寿险公司将转为外资独资公司,外资股东的特征将更明显,寿险市场的创新速度和差异化程度将提高。同时,寿险市场的外资份额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修改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的外方股东增加为三类,即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同时,为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条例》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王向楠认为,要求外方唯一或主要股东是保险机构,有利于外资保险公司明确主业,引入境外保险业优秀或差异化经验做法。同时,包容其他金融机构股东,不反对金融综合经营,有利于外资保险公司利用不同股东的优势。
《决定》还修改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成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的,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做好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