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3月16日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围绕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立足当前金融审判工作实际,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为即将挂牌的北京金融法院发挥专业审判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审理六类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规定》共13条,对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等三类案件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北京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规定》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类型包括六类。一是按照最新民事案由规定所列举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等;二是目前民事案由规定中没有的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三是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四是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五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六是申请认可、承认和执行港澳台及外国法院裁判案件。
关于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规定》明确,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部门和依法被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集中管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证券纠纷
《规定》中有两个条款与新三板有关。其中,第三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相关证券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进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认为,这突出了北京金融法院的全国性特色,也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公正高效审理这类案件。该条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将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的相关证券纠纷,由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形成了北京金融法院管辖新三板、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科创板的协调对应关系。
第四条规定,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认为,因新三板所在地是北京,该条给予新三板与上交所、深交所同等的集中管辖待遇。
管辖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
根据《规定》,北京金融法院对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及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该条是我国证券法等金融法律域外适用案件的跨区域集中管辖条款,是本《规定》的一大亮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称。
该负责人表示,该条的法律依据是去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条第四款,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我国金融法律的域外适用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金融法院集中管辖以上案件,有利于推动新证券法域外适用效力的落地实施,完善我国金融法治的域外适用司法规则。”上述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