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金融风险处置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2020年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在过去3年,一批重大问题隐患被“精准拆弹”,一些难处置的硬骨头最终被“啃”下,不少潜在风险在源头被化解。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表示,防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能松懈。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取得决定性成就
近年来,金融风险从发散转为收敛,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组数据可以客观予以反映:
——金融体系内部高杠杆降下来了。2017年至2020年,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年均增速分别为8.3%和11.4%,约为2009年至2016年间年均增速的一半。
——银行业不良资产认定与处置大步推进。2017年至2020年,累计处置不良贷款8.8万亿元,超过之前12年的总和。
——影子银行得到有序拆解。经过集中治理,中国影子银行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20万亿元。
此外,近年来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惩治,不法金融集团风险逐步化解,一大批非法集资案件得到有序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形势根本好转。
其中,全国实际运营P2P网贷机构数量,由高峰时期约5000家,到去年末完全归零。打着金融创新旗号、“无照驾驶”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乱象得到集中整治。
金融机构的高风险问题也得到稳妥有序处置。比如,恒丰银行通过剥离不良资产、老股东缩股、地方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举措,稳妥化解风险,完成了市场化改革重组,从一家“坏银行”变为“好银行”。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证监会原主席、原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过去3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就,不良贷款、影子银行、高风险机构、互联网金融活动、处置重大非法集资案件等任务均取得了重要成果,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金融防风险“现在进行时”
多个重点领域风险受关注
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金融防风险永远是“现在进行时”。
尚福林表示,当前,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信用风险具有一定滞后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仍不能松懈,要统筹抓好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
多位金融系统代表委员提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其中,宏观杠杆率水平、信用风险和不良反弹、房地产市场、高风险机构处置等被多次提及。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提出了金融风险防范要高度关注的三大问题:一是要保持宏观杠杆基本稳定,二是高信用债券违约影响市场信誉,三是跨区域、跨行业、跨境存在的金融风险。
“2020年我国宏观杠杆率大幅上升,也累积了一定的潜在金融风险。”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认为,要加强货币政策短期调控和中长期政策的协调,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
关于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表示,商业银行一方面要配合政策要求,做实资产分类,充分抓住不良处置政策调整机遇,加快资产处置;另一方面要加大拨备计提力度,备足抵御风险的“弹药”。
“去年永煤信用债违约事件暴露出我国债券市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不足,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徐诺金建议,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和统一执法力度,加强法治化解决债券市场体制性风险力度。
完善风险处置和问题机构退出
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
当前,关于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处置,高层高度重视对于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可以预期的是,下一阶段,金融管理部门将在金融发展、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之间更好地寻求平衡;通过扎紧制度篱笆、补齐监管短板,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
更长远看,“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在审慎监管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健全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十四五”期间,针对金融创新发展和金融风险演变特点,人民银行会继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逐步将主要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纳入宏观审慎管理,重点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统筹监管。
“在应对和处置金融风险时,我们会要求进一步压实股东、各类债权人和地方政府责任,与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陈雨露表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风险处置和问题机构退出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健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
2019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对包括包商银行在内的十多家不同类型的中小金融机构采取接管、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对包商银行等个别发生破产原因的机构实施破产。
“但社会乃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能立能退不能破、仰仗国家兜底的认识仍然较为普遍,处置这些问题金融机构大多采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几乎不进入破产程序。”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认为,一个缺少适度的破产风险意识和压力的金融市场,至少是活力不足、不够健康的。
郭新明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原则及相关制度、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同时,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保者保护基金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及破产清算中的职责及有关履职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也建议,在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的基础上,持续总结摸索经验,进一步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规范、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
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也正在逐步完善过程中。不久前,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导符合一定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自救为本”的“生前遗嘱”。包括制定恢复计划,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时,通过处置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