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一个起诉案件毁掉一家企业,从而尽量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拟提交《关于创新企业产权保护,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提案》,建议从立法上予以确认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设立并完善合规考察机制,建立并健全独立合规监管人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指出:“合规不起诉及独立监控人制度的主旨和初衷在于,既要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又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明确并强调制度适用主体及其条件
至于“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主体,吕红兵表示,从目前实践来看,有些地方倾向适用于涉案犯罪单位,有的则认为应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
主体条件应包括企业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本区域、本行业、全产业链具有竞争实力;而相关责任人员对企业经营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另外涉案主体系初犯、偶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应进一步界定制度不适用的情形。例如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面巨大,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等等。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一则案例显示,2015年12月间,乌某某、陈某某为了无锡F警用器材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F警用器材公司”)少缴税款,商议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指使倪某通过公司供应商杜某某等人介绍,采用伪造合同、虚构交易、支付开票费等手段,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商贸公司、电子科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税额计人民币377344.79元,后F警用器材公司从税务机关抵扣了税款。
乌某某、陈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6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及乌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对被不起诉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提出检察意见。后公安机关对倪某、杜某某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503元,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466131.8元。
检察机关为全面评估案件的处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无违法经营处罚记录,近三年销售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纳税额人民币692万余元。该公司拥有数十项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曾参与制定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在业内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影响力。审查起诉期间,公司参与研发的项目获某创新大赛金奖。
吕红兵同时表示,应进一步界定制度不适用的情形。例如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面巨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等等。
完善机制
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6个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
按照最高检部署,2020年10月中旬,浙江省检察院也开展了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对涉嫌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8类经济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市场主体,如符合起诉条件,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开展刑事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则可视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吕红兵表示,应进一步设立并完善合规考察机制。检察机关应设立考察期,并会同行政监管机构指导涉罪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整改违法行为,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完善企业治理。
考察结束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事实与情节、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行政机构意见、独立合规监管人报告等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在考察期结束后对企业出具书面评估报告,作为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的参考必备法律文件。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独立合规监管人名册并实施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