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答问时表示,财政部即将出台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并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在部分企业开展试点,以进一步规范电子发票等电子凭证入账,方便受票方会计核算系统进行自动化的接收、识别和入账处理。
据介绍,2020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随着电子发票逐步推广应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等活动。
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和指导基层单位更加规范使用电子发票,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结合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操作等有关问题答问时表示,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可作为电子档案进行保存归档。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编辑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