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岳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争讼不断。笔者认为,它们的争端,表象是平台、渠道之争,核心是利益驱使,本质则是赢者通吃(指垄断)理念在作祟。赢者通吃理念是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
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
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形成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大家最熟悉、感受最深的互联网平台就是网购平台。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受到巨大冲击的传统企业也“穷则思变”,纷纷试水平台模式。
活跃市场、促进消费和科技创新等是平台经济的最大卖点和优势。所以,“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并且提出了在一些行业需要有效发挥平台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优化集成作用,比如教育、医疗、快递物流、在线办公、网上办事等。
这些年一些互联网企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平台模式的价值尤其是在创新方面的开拓精神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认同,但随着其规模的扩张、对行业领域的渗透,对利益无尽的索求让其走上了垄断道路。互联网企业之间或其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诉讼,往往是由垄断引起的。
2020年11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制定这份指南的初衷很明确,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成本,加强和改进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成为互联网企业诉讼的主要依据,这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去年1月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积极推动该法的修订工作;2019年6月份,该局细化反垄断法律制度,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规章;去年9月份该局发布实施《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之路虽然艰难,但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9年共立案调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5件,做出行政处罚4件。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平台企业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给予充分肯定,但平台企业也要在利益、情怀、创新、社会责任中找到自己的平衡点。总之一句话:平台经济不是赢者通吃,合作共赢才能绘就同心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