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负债业务管理水平,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种类复杂,具有涉众性、风险外溢性等特点,易产生不同市场间的风险共振,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有较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金融业态的发展,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复杂程度上升、管理难度加大。针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的新形势,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负债业务的管理评价标准,构建全面、系统的负债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持续推动商业银行强化负债业务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并确立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但主要的核心监管要求并非新设内容,《办法》涉及的量化指标均为现有规章制度已有指标,口径及相关限额与现有规制保持一致。如净稳定资金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同业融入比例等指标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相应指标口径保持一致等。
《办法》还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负债质量管理六大要素,包括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
其中,在负债成本适当性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提高负债成本的适当性,建立科学的内外部资金定价机制,加强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确保以合理的成本吸收资金。采用适当的指标和内部限额,参考市场相关价格变化,及时监测和预警负债成本的变化,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导致过度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损害经营的持续性。
同时,《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收存款行为等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
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应该继续发挥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我国整个利率体系“压舱石”的重要作用,加强存款利率自律,压降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前期利率自律机制已提出自律倡议,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并约定各银行停止新办并逐步压降存量不规范的存款创新产品,央行将各金融机构压降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MPA考核。而且,银保监会对结构性存款的业务开办资质、监管细则、销售管理等作出规范,也提出了结构性存款规模压降的要求。
“在当前的银行信用货币制度下,银行通过贷款等资产扩张创造存款货币,贷款利率是决定存款利率的关键因素。LPR改革推动了贷款利率明显下行,为了与资产收益相匹配,银行就会适当降低存款利率,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揽储的动力也随之下降。”张旭称。
此外,《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境内外、本外币各项负债业务。考虑我国商业银行种类众多,规模和负债基础上存在较大差异,《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特征与风险偏好,对应负债质量管理六性要素,在已列举定量指标基础上,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
“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上述有关负责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