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在1月20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周强说明指出,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服务金融工作三项重大任务,完善金融审判体系,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从目前北京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业务基础、审判人才基础和案件数量来看,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条件已经具备。
周强表示,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周强表示,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行法官员额制,精干设置内设机构,推行扁平化管理。将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确保北京金融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编辑 张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