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曹晨
继1月6日信立泰(002294)发布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公告后,今年1月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相继抛出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计划,这使得董责险再次成为业内关注的话题。
证券时报记者根据上市公司公告进行的不完全统计显示,2020年以来,发布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公告的上市公司多达116家,与2019年仅有40余家相比较,参保该险种的热度大幅提升。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环境的持续强化是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热度上升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董监高责任险也是一种新的监督机制,但在实务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如增加被保险人主体、上市公司和高管共同支付保费等。与此同时,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所面临的责任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监管环境趋严
1月15日晚间,博杰股份(002975)公告称,拟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超过5000万元,保费不超过50万元,保险期限12个月。
博杰股份在公告中披露,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实际上,今年1月以来,已有信立泰、中信特钢(000708)、齐翔腾达(002408)、法本信息(300925)以及广晟有色(600259)等6家上市公司相继抛出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计划,该险种每年投保金额在34万元-60万元,赔付限额大多在5000万到1亿之间。
若把时间拉长,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20年以来,发布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公告的上市公司多达116家,与2019年仅有40余家相比较,参保该险种的热度大幅提升。
资料显示,董监高责任险是董事、监事及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赔偿法律诉讼费用及承担其他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
而上市公司参保董监高责任险热度明显上升,究其缘由与监管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高管责任险受追捧主要还是由于国内监管大环境变化。“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不断健全,提升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违规成本和个人追责,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令不少上市公司董监高等高管愈发感觉职业风险压力;同时,从公司创业方面考虑,也担忧监管环境变化一定程度削弱这些高管创新动力,催生了上市公司高管管理职业风险产品需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盘和林也告诉证券时报记者,董监高责任险一般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对于疏忽过失导致的责任,则会有风险赔付。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的监管加强,是董监高责任险热度上升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伴随着资本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投资者维权意识也在持续上升。
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入新阶段,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显著提升,而新《证券法》首次写入“投资者保护”的专门章节,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业内也普遍认为从客观上使得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大幅提高。
此外,还源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风波等案例的持续教育。“2020年,瑞幸咖啡事件导致中概股信任危机再次被提及,同时这对国内证券市场也产生了较大影响,业内对董监高责任险引发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上市公司选择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增多。”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董责险的另一面
值得一提的是,上市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引入新的监督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同时也为董监高们提高决策效率提供了一些保障。
在知名证券律师、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看来,对证券市场造假与证券欺诈行为,有十种监督手段可以交替运用。除了常见的刑事制裁、行政监管与处罚、民事诉讼、交易所管理、行业协会监督、投保组织监督六种外,还有专业看门人、新闻媒体、责任保险、市场化做空机制几种。“而责任保险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监督机制,而且还有其他机制无法比拟的分散风险功能。”
周茂华也认为,通过购买保险,类似引入一个第三方“监督机构”,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管理规范性,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公司风控体系;另一方面,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相当于给上市公司高管履职吃了“定心丸”,有助于保障上市公司董监高等高管权益,促进公司管理层有效行使权利、有效履职。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将风险转移可以提高公司未来经营的确定性,对于投资人,则减少了未来股价的波动性。”盘和林说。
不过,董监高责任险在热度上升的同时也面临一定挑战。周茂华进一步分析称,高管责任险设计意图,主要是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高管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失当行为所引起法律责任而给上市及其个人带来损失提供保障或补偿;但高管责任险也可能增加高管出现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如何给上市高管面临风险定价难度大,以及高管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等。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董监高责任险在实务过程中要积极创新。
盘和林认为,如果被保险人仅限于上市公司董监高,部分责任险履约可能无法弥补上市公司的损失,而仅仅弥补董监高的损失,责任险未来要增加被保险人的责任主体。
另一方面,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目前董责险的投保人普遍为上市公司,费用由上市公司全部承担。
对此,周茂华认为,上市公司为董监高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购买保险的费用是全体股东掏钱,但董监高失当行为导致公司面临法律赔偿时,也是公司整体出钱,而董监高因为买保险而获得“保护”,这有违相关责任主体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可能弱化董监高的约束。
“目前上市公司董责险的投保方式有三种,包括上市公司投保,个人投保,公司和个人投保。而上市公司投保较为普遍,第三种在国内最不发达,监管机构应予政策鼓励,采用上市公司和高管配买的方式。”宋一欣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上市公司董责险保费应该由公司和高管共同承担。“目前,董责险保费普遍由上市公司支付,在极端情况下,会导致董监高们的不尽职和推卸责任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董监高责任保险产品得到发展,但投保率仍很低。宋一欣向记者提供的最新数据显示,A股4000家上市公司中,只有10%左右的公司投保(如加上万余家新三板公司则更低),主要是涉及B股与H股,以A+H方式在中港两地上市的公司的投保率大约为90%,而在A股上市的商业银行几乎100%投保了董责险。
那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否要积极参与投保董监高责任险呢?高明华认为,上市公司可以参与,但要根据自身情况适度为宜。“相比之下,优化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培育透明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体系才最为重要。”
中介责任受关注
除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责任险外,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执业责任问题同样颇受关注。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对五洋债券案作出第一批的一审判决,金额7.4亿元,涉487人(该债券本金总计13.6亿元,加上利息与逾期利息合计约为16-17亿元),判决中,判决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信用评级机构承担10%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承担5%赔偿责任,此判决引起资本市场各中介机构的高度关注。
“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执业责任保险还是有一些的,但不完整、不周延。证券市场专业看门人本身也是一种监督,如果专业看门人也出了问题,怎么办?只能依赖其他几种监督了,但是责任保险亦同样可以有所作为。”对此,宋一欣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他进一步分析称,涉及中介机构的趋势在近五年来越来越明显,甚至在没有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亦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预见,今后中介机构将更多地被列为共同被告,在上市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情况下,中介机构未被行政处罚也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索赔。
因此,宋一欣认为,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同样要引起关注。“或许,只有董事责任保险惠及资本市场参与者大多数时,这种涉及中介机构的趋势才可能减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