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宁
私募业经过2020年的快速发展后,新年伊始便迎来了强化监管。1月8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其各登记备案私募机构在今后业务开展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合规展开经营,其中,违规募资和对集团化私募的扶优限劣,将成为监管的部分重点内容。
北京某私募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私募业当前尚处快速发展阶段,市场规模和产品数量的双提升情况下,合规经营意识应当同步提升,尤其是在机构间比拼规模时期,很容易发生违规募资和恶性竞争的现象,监管层此时加强私募业监管非常必要。
近16万亿元市场迎来监管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证监会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风险逐步显现。其中,近年来以阜兴系、金诚系等为代表的典型风险事件对行业声誉和良性生态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为了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规定》自2020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市场各方赞同《规定》的总体思路、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建议尽快出台,并加强执法打击力度。同时,各方也提出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意见,其中绝大多数已吸收予以采纳。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规定》共十四条,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六方面: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违规募资成为部分重点监管内容
事实上,通过对《规定》的梳理可以看到,违规募资、优化集团化私募监管等内容成为重要监管部分。北京某私募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机构间加快比拼规模,竞争很容易产生违规的现象,同时,有些私募为了逃避监管甚至存在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客观现象,监管层此时加强监管非常必要。
近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对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诚资管”)及其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详实、情节惊心,堪称是为数不多的典型违法案例。值得一提的是,记者根据中基协网站对旭诚资管进行相关信息查阅,却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这是否意味着旭诚资管暂未在中基协进行登记备案?
另有私募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如果私募公司在募资等方面不存在局限性,或是刻意为了逃避监管,那可能就不存在登记备案的现象;从处罚判决书来看,该公司涉及的证券账户有产品类证券账户,按照通常要求来看,应当需要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
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告诉记者,目前仍然存在尚未进行登记备案的私募机构,而已登记备案的私募公司则是监管对象,这些监管对象未来的业务合规开展将有据可依。
同时,《规定》对优化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应当清晰、稳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对于能够建立良好内部治理和风控体系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给予差异化监管,实现扶优限劣。
业内人士表示,优化集团化私募机构的监管,将改变当前交叉持股、相互出资、循环出资等现象,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公开、清晰、透明的私募信息,为机构间的合规经营奠定基础。
(编辑 于德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