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20〕327号文(下称“327号文”)的下发,利率市场化改革再迈重要一步。
327号文显示,为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央行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即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区间管理规定最早可追溯到2016年4月15日央行下发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此前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表现,与2020年10月16日央行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的精神一脉相承,彼时文件内容中就已表示,“商业银行可与客户自主协商存贷款利率”。此次信用卡利率的放开,一方面能够提升银行管理效率,改善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填补“影子银行”清理后带来的需求缺口,是继“堵偏门”之后“开正门”的具体体现。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87.98亿张,环比增长1.62%,增速较上季度末上升0.11个百分点。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80.33亿张, 环比增长1.66%; 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66亿张,环比增长1.29%。全国人均持有银行卡6.28张,其中,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5张。
2020年,信用卡逾期率有所增加。截至三季末,信用卡逾期半年占比1.17%,环比二季度上升了0.03个百分点,比上年末上升了0.19个百分点;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906.63亿元,环比增长6.13%,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17%。
苏筱芮认为,尽管利率市场化是未来的大方向、大趋势,但不可否认的是,利率市场化是否存在司法冲突在业内还存在较多争议,据其对2020年8月以来借贷纠纷案件的观察,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的情形,金融机构在某些地区适用4倍LPR上限,某些地区不适用,给市场造成困惑,也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定价管理。
事实上,自2020年8月20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便引发了业内对于银行消费类信贷利率情况以及是否有可能跟进调整利率的关注。
按照银行信用卡透支利率基本采取万分之五的日息进行换算,即年化利率为18.25%,超过最新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15.4%)的标准。
针对民间借贷4倍LPR上限能否适用于金融借贷这一问题,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姜川分析指出,在2020年最高院、发改委共同发出的文件《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声明,“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这其实表明最高院一以贯之的态度还是需要对利率市场化之后的利率状况进行司法审查。
姜川认为,在具体审判中,一方面,要注意长期以来信用卡市场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结合信用卡交叉补贴的特色,以信用卡行业的通行标准整体判断规则本身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对个案中银行是否履行其告知义务,是否做了足够的债务提示等来判断个案是否合理。出于统一裁判尺度考量,最高院应通过编纂指导性案例或者是公报案例的形式,明确此类规则审查中的关键点与重点。
央行在《通知》中表示,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及时更新,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