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标的额为47亿余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披露,此案的争议焦点围绕信托保障基金及以年利率0.21%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当在本金中扣除、四川信托主张的违约利息是否过高、贷款逾期起算时点如何确定以及泰禾投资公司、南京恒祥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等。
原告四川信托诉称,与泰禾集团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资金向泰禾集团发放贷款40亿元。为担保泰禾集团履行该合同项下义务,泰禾投资公司与四川信托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南京恒祥公司与四川信托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其4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四川信托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两者持有的南京恒祥公司合计8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泰禾集团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四川信托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泰禾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应付未付利息以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以上诉请合计47.97亿余元,四川信托同时请求判令泰禾投资公司等承担担保责任。
泰禾集团、泰禾投资公司、南京恒祥公司共同辩称,对贷款本金及利息计算均有异议,泰禾集团在贷款发放后10日内即需按年利率0.21%支付利息,性质上属于“砍头息”,贷款并未足额发放,且泰禾集团交纳信托保障基金共计4000万元,亦应抵扣相应本金;泰禾投资公司、南京恒祥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有效决议程序,担保不发生效力;四川信托主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过高,请求法院以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予以调减。
上海金融法院称,上述案件将择期宣判。
2021年1月3日,泰禾集团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两张民事起诉状,原告分别是四川信托和浙商金汇信托,起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除上述上海金融法院已经开庭的案件外,另一起是浙商金汇信托,浙商金汇信托于2018年6月25日向上海金闵发放贷款7亿元,由泰禾集团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后,上海金闵未能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浙商金汇信托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