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修订后的退市规则。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健全退市机制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安排,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资本市场治理效能,优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应退尽退
不是简单追求退市数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特别强调,要加强相关司法保障,坚持法治导向,坚持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要坚持底线思维,立足国情和市场实际,优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稳妥处置退市相关风险。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沪深证券交易所围绕应退尽退目标,完善退市规则,打击乱象。针对过往通过非标审计意见规避退市的公司,增加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指标全面组合适用的退市规则,堵住制度漏洞;针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改正的案件,增加直接“红牌罚下”条款;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按原规则不影响上市地位的财务造假案件,增设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
“同时,应退尽退并不是简单地追求退市数量,退市也不是唯一的惩戒手段。严格执法一方面要做到有错必罚,另一方面也要坚持过罚相当,要实事求是,辩证、系统地考量上述关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沪深证券交易所落实改革要求,合理设置退市标准,既充分发挥退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作用,又与整个监管体系有机结合,综合利用诚信档案、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送刑事、集体诉讼等多种工具,在尽量减小投资者损失的前提下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体化追责。今年,新《证券法》已经大幅提升了行政处罚金额。近日,全国人大已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首单集体诉讼案件已正式启动,证监会正在加快制定责令回购等配套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既要“退得下”,还要“退得稳”。
上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坚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敬畏市场、尊重规律,加强与注册制改革的协同,吸收科创板、创业板退市改革试点经验,推动股价、市值等交易类指标发挥更大作用;侧重考量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推动“空壳企业”及时出清;明确、细化具体标准,增强规范运作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的可操作性。
拓宽多元退出渠道
强化退市监管力度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必然要求畅通入口和出口两道关,形成有进有出、良性循环的市场生态。目前,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已平稳落地。在拓宽前端入口的同时,迫切需要加快畅通出口,这既是化解上市公司存量风险、对严重失信主体保持“零容忍”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优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自1999年《证券法》初步确立退市制度框架以来,证监会先后进行了4次退市制度改革,建立了与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相对完整的退市规则体系。但与成熟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退市不系统、不坚决、不彻底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年均退市率仍然偏低。一些已经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公司长期滞留资本市场,严重制约资源配置效率;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没有及时出清,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约束尚未有效发挥作用,交易类退市、主动退市案例不多,退市渠道较为单一。2019年以来,证监会将完善退市制度作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在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中,同步在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方面做出了一些积极探索,同时明确提出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的改革思路,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工作成效明显。
11月2日,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常态化退出机制。
“本次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后的退市规则,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资本市场整体环境、加速优胜劣汰、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性投资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加快制定相关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退市、监管执法等全流程全链条监督问责,推进《实施方案》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同时,将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对抗监管、不正当维权甚至煽动群体性事件等恶劣行为,严厉打击、严肃追责,确保改革平稳推进,积极塑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编辑 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