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总量超过33万亿元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我国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所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监督。
草案明确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政府分级监管,接受同级人大、财政和审计等监督,并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资产配置和分布等管理情况;要求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施预算和绩效管理,并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何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目前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家底如何?
在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依法支配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2019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昆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刘昆表示,经过70年的接续努力,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模实现跨越式增长。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资产在内的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达23.4万亿元,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3.5万亿元,同比增长11.7%;负债总额9.9万亿元,同比增长4.2%;净资产23.6万亿元,同比增长15.1%。
从单位性质看,行政单位10.1万亿元,占全国资产总额的30.1%;事业单位23.4万亿元,占69.9%。从地域情况看,86%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地方。从资产构成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为主,占比分别为39.7%、35.5%、16.4%。
此外,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末,全国公路总里程484.7万公里。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7万公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文物藏品总计4960.4万(件、套)。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1200多万套。
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家底”已然摸清,但摸清“家底”并不是最终目的,还应进一步着力于管好、用好国有资产。
此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主要依照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部门规章,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现行制度法律规范层级不高,权威性不足,约束力不够,问责难以到位。
在上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期间,一些参会人员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在人大没有立法,国务院也没有出台条例,靠部门规章,这个法律层次不够,执行中会打折扣。
此次国常会通过的草案,将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层级。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也表示,将加快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进程,抓紧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提升法律规范层级。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改革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力义务责任,规范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