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市民购房权益,太原将于12月30日起实施《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2年,重点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
细则明确指出,购房人应将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的全部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专用账户。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划入监管银行专用账户;对于预售人需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告诉购房人。将监管银行、专用账户等信息除了在预售合同明确写出外,还应该在销售场所的重点位置公开显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细则》,将被采取暂停使用预售资金、停止商品房销售等措施,情节严重,可追究法律责任。
12月1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价格变动情况:11月,太原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环比下降0.4%,同比下降1.5%。二手房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下降0.2%,同比下降3.3%。在全国70个被监测的城市中,太原11月份新建商品住宅价格降幅位居前列。
12月份以来,一些城市发布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制政策进行调整。各地预售资金监管条文表述虽有出些许不同,但无一例外,都确立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的“专款专用”原则,以及由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监管开发商预售资金使用制度。
如成都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唐山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