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做好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行政许可审批后的制度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昨日发布2020年第21号公告,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
公告所称现券做市商(下称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公告规定了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做市商应当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妥善保管与做市业务相关的询价及交易记录,履行信息保密义务,建立健全防范做市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内控机制和操作流程。
公告明确列举了做市商9条禁令,包括:
不得操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公允价格形成;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决策和交易;
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投资者信息;
不得通过不当利用做市业务信息等向自身或者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
不得缺乏真实意图地频繁撤改报价或者开展虚假交易,扰乱或者误导市场;
不得故意向投资者提供误导性报价或者建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达成做市交易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
不得与其他做市商、货币经纪商等中介机构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或者利用做市业务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在做市业务监管方面,公告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做市业务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进行自律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分,定期对做市业务开展评价,并向市场披露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