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25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办法》界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活动概念范畴,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理财产品销售环节多、涉及面广、影响大,《办法》从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务实的规定要求,对理财产品发行方、销售方和投资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和约束,体现了“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不仅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理财子公司自身稳健经营。
《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类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衔接资管新规统一要求,《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该负责人称。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办法》目前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是必要和恰当的,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但这将使得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在销售机构范围方面,与公募基金等存在一定差距。董希淼同时认为,《办法》已经预留了制度空间,表明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理财子公司与其他机构的合作意愿正在加强。有理财子公司人士表示,目前正在积极拓展代理销售机构,与符合《办法》规定的机构沟通相关事宜。“预计未来每家理财子公司都会与多个代销机构合作。因为这个市场足够大,从满足投资者需求的角度看,理财子公司拓展代销渠道是必然趋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共同承担销售责任。
银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方,主要责任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筛选合格的代理销售机构并实施持续有效管理,明确规范销售的执行标准和约束机制。
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主要责任是选择适宜本机构特点和目标客群的理财产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评估筛选合适的投资者,以及依法依规和按协议约定确保本机构及人员持续履行合规销售的管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