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歆
从物理力学角度来理解,力的作用效果与力的大小、力臂长短均高度相关。不过,决定力最终是助推主体沿着既定方向前行还是反其道而行之的,首先是方向!金融创新对于实体经济的“加力效果”亦是如此。
近日,“一行两会”分别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12月18日,央行表示,“支持金融科技依法规范发展,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12月22日,证监会、银保监会表示,“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所谓“无序”,是指打破了既定秩序,或打破虽未成文、但对于保证事物平稳运转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潜在秩序。笔者认为,资本扩张专业度强、涉及资金量级通常较高,对于其渗透领域的影响自然可能比较大,因此,“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格外考验监管智慧。需要监管既充分发挥资本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又能有效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带来的风险。
首先,有序、合规的资本扩张,对于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政策面所持续支持推动的。
资本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对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显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资本市场肩负的职能而言,如今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产业结构升级、消费侧新需求的实现、新技术迭代、研发投入加大等都需要资本乃至资本市场的支持,这也是中央层面多次强调“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原因之一。
只要资本扩张等金融创新的初衷和效果契合政策导向、产业导向,符合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那么其应该是受到欢迎甚至期待的。
其次,防止“无序”,应进一步建立“有序”的政策生态,即完善基础制度、明确制度内核入手,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引导和约束资本扩张的方向。
资本要素通常对于市场比较敏感,且容易形成聚集效应,也经常有人以“站在风口,猪都能飞起来”形容资本快速扩张的力量。因此,如何有效识别行为性质是创新还是伪创新并进行应对,已经成为监管的新课题。
客观地说,这种博弈很可能长期存在。曾有一位金融从业者以所谓的“红利期”来对笔者形容其所在公司“新业务跑在了规则禁止的前面”。但是,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是可以通过扎紧制度藩篱、提高反应速度,来缩小、缩短所谓的“红利空间”或“红利期”,让法治化和市场化动态达成更高水平的、兼具安全和效率的平衡。
第三,对于资本扩张等金融创新行为的认定,应遵守“实质大于形式”原则,向市场传达明确的监管导向,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要及时、有效地进行打击。
由于金融行业体量大、涉及面广、安全等级要求高等特性,金融多个领域实施的是持牌运营,监管也相对直观有效。然而现实中存在的情况是,部分非持牌企业虽然没被纳入监管,但是其从事的行为与持牌机构大同小异,且运作情况不透明,这就可能导致监管真空,从而累积风险。
笔者认为,判断行为的性质,应根据其实质影响进行认定,应该在金融科技的底层技术与金融行为之间设置防火墙,避免“以技术的名义”进行行为混同。
同时,虽然通常而言“法无明令不禁止”,但是,鉴于法律法规必然的滞后性和金融违规行为的危害严重性,应该将违背法律法规内在精神的行为视同为明令禁止的范围。
关于资本扩张等金融创新,有一个最朴素的道理:若想尽快抵达目的地,前提是安全和方向正确;如果轨道不平整或方向错误,则速度越快越危险。笔者认为,孟子先生逾2000年前发布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的论道,是对如今金融创新、资本扩张最好的忠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