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22日明确,将“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
根据生态环境部当日公布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明确将切实履行“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的职责,全面做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上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对于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主体,各方存在争议。
生态环境部的此项监管职责,是依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确定的。
《暂行办法》规定,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实施重点监管。对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生态环境部组织建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建设国家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重点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行联网和数据共享。
《暂行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送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并将问题线索抄送国务院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当组织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生态环境部。
此外,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统一发布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对存在生态环境变化敏感、人类活动干扰强度大、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等情况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可适当增加评估频次。
《暂行办法》还规定,生态环境部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台账,将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其他途径发现的重点问题线索推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国务院自然保护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重点问题的处理、整改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整改,并视情予以公开通报。
《暂行办法》明确,对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自然保护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核实。问题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视情予以公开通报。对于自然保护地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由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
对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文件和规定开展。污染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此外,自然保护地内存在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突出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