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昨日公告称,为持续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化管理和信用风险防控,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存续期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形成《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下称《规程》),并于近日发布施行。
《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相关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按照自律规则和约定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发行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发行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公告称,截至目前,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量规模超过13万亿元,存续期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本次修订工作充分尊重市场需求及当前实践,遵循“厘清边界、优化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系统整合了前期关于存续期管理的相关规范文件,形成更具吸纳力和执行力的统领性制度。
具体而言,《规程》明确,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辅导发行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监测和排查发行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督导发行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按照自律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协助发行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其他交易商协会要求开展的工作。
存续期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的核心要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优化了工作机制安排,明确每期债项由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同时明晰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与受托管理人之间的职责边界,两类机构既各司其职又相辅相成。
二是将自律规则与市场机构的内控制度有机衔接,在明确监测、排查和风险处置等底线工作要求的基础上,赋予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更多的自主空间。
三是进一步细化罚则条款,对于存续期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惩戒,同时通过质量评价奖优惩劣,督促相关机构持续提升工作质量。
在自律管理和自律处分方面,《规程》明确,对知悉发行人触发应履行义务事项后,督导不及时、不到位的存续期管理机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或暂停会员权利。
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在人民银行指导下,继续做好债券市场风险防控各项工作,切实引导和督促市场各方尽职履责,持续提升市场规范化水平,推动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