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期待的新三板转板机制正式落地。
2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下称“《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指出,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是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全国股转系统晚间表示,此次沪深交易所就《转板上市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具体实施路径已经明确,标志着转板上市工作即将步入实际操作阶段。
股转系统称,这对于进一步打开优质中小企业成长空间、更好发挥新三板承上启下功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来,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紧密协作,共同推进转板上市相关工作。
股转系统表示,《转板上市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后,全国股转公司将配套细化转板上市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等监管安排,积极做好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落地工作。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此次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转板上市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转板上市条件、股份限售要求、上市审核、上市保荐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指明实施路径,做好了规范要求和制度衔接。此前,今年6月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转板上市的基本制度安排,并要求交易所制定配套业务规则。
整体来看,转板上市条件延续了此前《指导意见》的规定,设置了“12+6”的限售期限,压缩审核期限为两个月。
聚焦转板上市办法,首先,在转板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转板公司应符合目标板块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股本总额均要求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同时,由于转板上市不涉及公开发行,仅是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需对个别上市条件转化适用,如将公开发行比例转化为公众持股比例,将公开发行市值转化为在精选层期间的股票交易市值。
其次,限售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2+6”的限售要求,即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所持股份上市后的限售期为12个月;同时,为了避免因公司控制权变化对企业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与此同时,转板审核时间压缩,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两个月。
“鉴于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规范运行基础,沪深交易所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实现转板上市便捷高效,有效提高了转板上市效率。”征求意见稿中提到。
最后,关于上市保荐。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转板公司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转板上市办法》明确,转板上市保荐人可依据转板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期间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材料,发表专业意见,并对所引用的内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