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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未来5年如何改革?财政部长给出多个信号

2020-11-20 13:11:12来源:第一财经

上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让2.5亿人享受到减税红利,官方数据预估减税规模超过5000亿元。那“十四五”时期个税还会继续改革吗?减税规模还会扩大吗?

财政部部长刘昆给出了答案。他近期撰文指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十四五”时期个税改革仍将继续,但重点不再是大规模减税,而是让税制更加公平。未来经营所得有望率先纳入综合所得,部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望提高,海外高端人才个税税率有望适用较低税率。

经营所得或纳入综合所得

2019年以前,我国的个税采取分类征收模式,即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扣除标准等不同,这使得不同类别收入个税负担不同,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国际上采用分类征税单一模式的国家极少。

为改变这一现状,2019年正式启动的第七轮个税改革,对税制进行了重塑,其中一大举措就是首次引入了综合计税模式,即将以前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统一为综合所得,采取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确保这四项收入适用相同的税率,而非此前不同的税率,这体现了公平性。

综合计税对纳税人遵从度和征管能力要求较高,因此上一轮改革只是将上述四项收入纳入综合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此,我国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梁季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我国个税是“小综合、大分类”,而综合征税模式更能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最能体现个税的优势,即调节收入分配,在强调共同富裕的战略背景下,尤其要看重个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因此要继续扩大综合所得范围。

刘昆上述“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表态,也意味着“十四五”时期现行分类征税的部分所得,将并入综合所得。

“目前我国综合所得范围比较窄,为发挥个税调节收入作用,提高税制公平性,绝大多数收入都应该纳入综合所得。未来经营所得有望率先纳入综合所得,因为目前的综合所得基本都是劳动所得,而经营所得是资本与劳动的结合,具有劳动所得的共同特征,所以可以纳入。而且从国际上来看,其他国家普遍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另外财产租赁所得也可以考虑纳入综合所得。”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梁季认为,可以考虑先将生产经营所得纳入,目前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动性所得在边界上难以分清,且目前生产经营所得也是累进税率,改革也较为容易。

经营所得种类比较广泛,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等。

在计税模式上,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有明显不同: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减除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余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综合所得适用3%~45%总计7档超额累进税率,而经营所得适用5%~35%共5档超额累进税率。

施正文认为,个体工商户等是吸纳就业主体,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将适用更高的边际税率,可能部分个体户等税负会上升,这是一个难点。未来可以考虑适当下调综合所得45%最高边际税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综合所得税制最公平,但考虑征管和其他现实因素,目前我国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其他尚未综合的,都有被纳入的可能。每一种纳入,都会产生影响,需要综合评估经济、社会等影响,防范因此而带来的其他风险。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调整

上一轮个税改革另一大亮点,是引入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此举考虑了个人或家庭实际支出负担不同,给予相应的抵税金额,让个税体制更加公平。

刘昆表态,下一步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这意味着专项附加扣除将进一步改革。此前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根据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将进行动态调整。

杨志勇认为,下一步完善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是扣除标准动态调整,进一步帮助个人和家庭减负。

目前除了允许个人大病医疗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其余5项专项附加扣除均采取定额扣除,比如每个子女教育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也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物价上涨,个人相关成本也在提高,因此下一步部分专项附加定额扣除标准可能会提高。比如随着一些城市房租上涨,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施正文说。

其实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制定时,提高扣除标准是官方收集到民众一大普遍诉求,最终大病医疗扣除标准由6万元提至8万元,住房租金标准也有所提高,比如第一档城市扣除标准就由每月1200元提至1500元。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赵艾凤认为,不同教育阶段支出标准不一样。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扣除标准可以提高至每月1500元,高等教育阶段的扣除标准可以提至每月2000元。

梁季建议,可以考虑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据实扣除,这个可操作性更强。

施正文表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操作简便,征管相对容易。但从公平性考虑,显然应该据实扣除,比如美国等一些国家,允许纳税人自己选择定额扣除还是据实扣除,但对征管能力要求比较高。

境外高端人才减税

我国目前综合所得个税边际税率最高为45%,专家普遍认为不利于吸引境外高端人才。为了改变这一弊端,越来越多的地方在寻求特殊的个税优惠政策支持。

比如,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2019年珠三角九市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当地缴纳的个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当地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等,个税实际税负不会超过15%。这相比于最高45%税率来说,个税负担大幅降低,有利于吸引相关人才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除了粤港澳大湾区外,上海临港新片区也正在加快实施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税优惠政策;现阶段海南直接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杨志勇表示,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政策体系,需要更好地平衡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既要有助于吸引国际一流人才,又要与个人所得税制完善关联。他建议降低综合所得45%最高边际税率。

施正文认为,未来可能降低境外高端人才最高边际税率,比如采取20%或者25%最高边际税率。但对于粤港澳大湾区等特定区域,仍保留现有个税支持政策。当然国内也有必要降低45%最高边际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