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昌校宇
11月10日,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
市场人士认为,反垄断监管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平台保持创新动力,实现更健康成长。
关于我国平台企业的发展现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平台企业呈多元化、多业态的发展趋势。从传统的互联网通讯、新闻、视频等服务领域,向互联网购物、出行、支付以及互联网金融等其他新兴服务领域发展,涌现出大量众筹、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以满足人们投融资的需求。同时,传统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在布局新兴金融服务,因此,平台企业呈现传统、新兴互联网服务齐头并进的态势。
“近十几年来,国内外庞大的市场给予我国众多互联网平台发展的极高容错率,即任何细分方向的深耕都可能存在一定规模需求支撑业务的增长,总体上体现为以电商为代表的互联网产业规模的极快扩张速度。”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电商平台为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2019年,全国网上商品和服务零售额年均同比增长率达到28.7%;初步计算得出,高于社零总额年均增速超过20个百分点。此外,自2009年淘宝举办首次“双11”网络促销日活动后,十多年来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加入活动,每家电商平台的交易额迭创新高,可以说“双11”也是中国电商消费持续高速增长的一大缩影。
“除了规模持续增长,凭借我国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进而物流业的发展带来的成本降低和效率提升,互联网平台新业态的服务效能在持续提升,消费者服务体验持续改善。此外,平台企业的发展还通过规模经济效应极大地改善了消费资源的配置效率,让消费供给和需求更高效的匹配,同时也明显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真正起到了促进中国经济集约化发展的作用。”陶金进一步介绍称。
的确,平台利用其网络数据优势,在平衡资源配置、拉动就业、节约社会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也不容忽视。
陶金表示,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是平台经济的内在特征,这些特征也促使平台企业逐步扩张,在扩张的过程中,也和其他传统行业类似,出现了部分企业市场地位过强、垄断力量大、进而侵蚀消费者福利的现象。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监管在面对平台企业市场竞争和地位时,更多地诉诸一般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并没有一个专门针对这类企业垄断规制的针对性法规,这可能导致对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具体的垄断行为定性造成困扰。
朱奕奕认为,对于平台企业的监管此前较多关注到对相关平台企业中所涉及的自媒体的合规监管,以及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违规借贷、集资等惩治。为加强监管,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也出台了较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举措。而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是对于我国平台企业的首个反垄断指南,如果能获得有效落实,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谈及平台企业应如何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朱奕奕认为,征求意见稿将“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等行为规定为“横向垄断”,另将“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定”等行为规定为“纵向垄断”,就互联网新业态所可能产生的新的垄断模式作出了明确。平台企业应结合征求意见稿及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保证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同时,平台应避免滥用大数据技术,从而维持行业内的良性竞争,以满足消费者使用平台时的多元化需求,维护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监管应与时俱进,进行监管创新,利用更适合平台企业垄断规制的监管手段来规范化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陶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