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岳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依法审理与创业板改革有关的各类案件,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综观《意见》全文,涉及资本市场的内容共有5句话,见于第二部分“服务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和第四部分“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这部分内容也是创业板司法保障的五大看点。笔者认为,结合今年8月18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来看这5句内容,有助于正确理解创业板司法保障的含义。下面我们就分别予以阐释。
第一句:完善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逃汇套汇、洗钱等金融违法犯罪司法工作机制。
众所周知,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上的一个“顽疾”,正处于改革关键时期的创业板自然要对此防微杜渐。《若干意见》提出,依法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及时修改完善内幕交易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适时发布人民法院从严惩处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
11月6日,中国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二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三宗为内幕交易案。
第二句:依法审理与创业板改革有关的各类案件,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
《若干意见》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包括依法妥善审理与创业板有关的各类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相关案件时,要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对证券民商事案件、涉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也有清晰界定,并且要求“完善示范判决机制,简化平行案件的审理”。
第三句:健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机制。
今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发布实施。这是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若干意见》在强调要认真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同时,也细化了代表人诉讼的各项制度安排。
第四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型纠纷审理规则,加强数字货币、移动支付、与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互认等法律问题研究,服务保障深圳金融业创新发展。
这部分内容的核心是创新。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本身就具有创新的属性,所以在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中,要能够做到与时俱进,跟得上市场的发展节奏。《若干意见》则强调,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市场主体大胆创新创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五句: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涉侨涉外等专业化调解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专业化调解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金融证券领域,调解机制也有优势。《若干意见》中就强调,强化证券纠纷在线调解,加强与证券调解组织的协同配合,构建立体化、多维度的纠纷解决机制,持续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创业板司法保障环境的形成有助于“双区驱动”战略的实施,以及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创业板司法保障环境的优化则有赖于证券法的贯彻,依法妥善审理与创业板有关的各类案件,唯此才能加快促进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