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近期,全国股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报备指南》,于10月30日发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结合新三板市场实际,明确了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交易结算安排及基本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投资范围。QFII和RQFII除可投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还可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债券等证券发行的申购。二是规范了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途径。QFII和RQFII须通过已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新三板证券交易。三是规范了对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投资的日常监管安排。重点明确了QFII和RQFII信息报备、信息披露、持股比例限制等要求。四是明确了对相关参与主体的违规处理安排。针对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受托证券公司、托管人、QFII和RQFII及其名下的实际投资者,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QFII和RQFII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步入了实际操作阶段,对于进一步壮大新三板市场机构投资者队伍、扩大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升市场流动性、促进新三板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