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以来,我国南方地区持续强降雨引发内涝、洪水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大量个人与企业受灾。如7月,安徽歙县的洪水就造成多达207家企业与100多个个体工商户受灾,总损失达23.8亿元。而在207家受灾企业中,仅一成企业参保,暴露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尚未到位的现实问题。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为有效应对重大灾害、减少灾害损失,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目前,我国巨灾产品供给正在进一步丰富,以政府救助为主的模式正在转向以商业保险为主,而各地的试点工作已初步建立了针对灾害的评估机制。到目前,巨灾保险的试点已取得了大量积极成果,但同时也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安徽歙县上百家受灾企业没有参保,就是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还有所遗漏的表现。
我国的洪水巨灾保险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目前,因洪水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分散在商业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农业保险等多个险种中,这实际上是把洪灾作为一般风险来管理,最终会造成保险补偿覆盖风险比例较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非常有限的后果。因此,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洪水巨灾保险。
笔者认为,首先,我们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目前,洪水巨灾保险仍存在各种问题,比如,立法方面仍是空白,缺少具体的规定和相关政策支持,流域区和行政区存在管理矛盾等。因此,加快相应法规的完善,是推行巨灾保险的一大前提。
其次,需加大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过去,保险公司在参与巨灾保险保障时会特别慎重。加上巨灾保险具备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作为商业机构的保险公司仅靠一己之力很难推动该类产品走向常态和成熟。笔者认为,巨灾保险的推行需要国家和市场结合起来。建议在巨灾保险当中,政府应该以行政方式作出相应安排,商业保险机构作为辅助。此外,政府的财政支持也是重中之重,包括税收优惠、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巨灾基金等。
第三,应提升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以此作为解决需求端问题的契机。出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人们不太愿意主动购买巨灾保险来转移风险,需求不足将直接影响政策效果。因此,监管机构在解决产品设计、产品供给等问题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该类保险产品需求侧的引导,可一定程度加大对巨灾保险的政策宣传,提升人们对该类产品的认知。
最后,应加强科技手段在巨灾保险中的运用。运用科技手段,推动建立巨灾风险模型,联合相关部门的力量,整合地震、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主要风险数据,匹配各地经济水平等基础数据,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卫星遥感等手段,来为防灾减灾救灾等提供数据支持。
为应对频频发生的自然灾害,特别是如地震、洪灾等容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巨灾保险的制度完善工作可以加快一些,让巨灾保险得以覆盖更多的人群,从而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减少灾害对家庭以及企业的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