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萌
“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7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强化证券违法民事赔偿的功能作用,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布实施。
刘贵祥表示,司法解释通过详细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使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到实处。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真正落地。
据介绍,《规定》全文共计42条,分四个部分,重点规范以下内容:一是全面规范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加入”为特征的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二是细化了两类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定,包括先行审查、代表人的推选、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三是准确回应了代表人诉讼中的实践难题,如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推选方式、代表人的权限范围、调解协议的审查、重大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放弃上诉的处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等。四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作用,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审判执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谈及此次的司法解释在便利投资者诉讼方面有哪些针对性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表示,一是解决“代表人诉讼启动难”。二是解决“权利登记难”。三是解决“代表人推选难”。
刘贵祥表示,《规定》遵循依法合规与机制创新相协调、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相平衡、实体审查与正当程序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体现了以下价值导向:一是降低维权成本,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加入诉讼。二是提升诉讼效率,促进证券群体纠纷多元化解。三是践行正当程序,重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四是强化实体审查,发挥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