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月31日正式发布实施《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细化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了高效、透明、便捷、低成本的审理原则。
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并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
对公众普遍关注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司法解释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此外,司法解释还注重保护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强化人民法院的实体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制约作用。
司法解释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保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在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权限范围均为特别授权,即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原告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等。
业内人士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昨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信息,证监会系统坚决支持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将依法做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支持配合各项工作。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行为作出总体规范。《通知》重点对证监会系统投保机构的范围、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则、工作保障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工作纪律等进行规定。
中小投服中心专门发布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重点就案件选择机制、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诉讼活动重要环节规范等内容进行规定。
证监会表示,及时实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将有力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追究,有效遏制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是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的重要举措。证监会相关系统单位将按照新证券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证券集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