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从债券种类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中介机构等其他主体的共同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
“《纪要》的出台,迈出了债券市场法治化的坚实一步,相信中国资本市场一定会在法治化、市场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多位专家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纪要》能够真正解决目前债券违约、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的各种问题,是司法系统和债券市场主要监管部门达成的重大监管共识和利好合作,必将大大有利于推动债券市场风险处置进程,对于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平稳有序化解债券风险,保障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监管联动
长期以来,债券市场防范化解重点风险基础性制度薄弱问题比较突出,亟待夯实基础。
“针对债券违约司法救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证监会一直积极配合最高法推动研究解决。”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处获悉,从2018年7月证监会债券部主要负责人带队拜访最高法民二庭,商议双方成立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联合调研课题组起算,到2020年7月最高法正式发布《纪要》,整个过程历时两年。
2018年7月,证监会债券部主要负责人带队前往最高法民二庭就债券市场法治保障问题作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启动联合调研课题组的共识。2018年10月,最高法与证监会正式成立“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联合调研课题组”。
为提高调研成效,前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透露,证监会债券部提前梳理形成调研基础材料并提供给最高法民二庭。“一方面,指导沪深两所系统梳理当前债券违约诉讼及破产案例,形成债券违约司法处置案件台账;另一方面,梳理债券违约司法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并汇总形成相关司法建议材料。”
2019年2月,最高法民二庭、证监会债券部赴深圳开展联合调研。第一次联合调研座谈会,召集部分富有债券违约司法处置经验的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广泛听取市场机构反映的当前债券违约司法救济过程中的问题。会后,证监会债券部根据会议讨论内容,梳理提炼出了当前公司债券违约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第一次联合调研有效梳理了制约债券违约司法救济效率的实际问题,实现了问题聚焦。
2019年4月,最高法民二庭与证监会债券部赴上海开展联合调研,并邀请了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及交易商协会等相关单位参加。第二次联合调研座谈会,邀请了业内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及多位专家学者,就前期梳理的焦点问题提意见建议,探讨从司法政策上解决相关问题的可行路径。第二次联合调研为下一步形成相关司法文件提供了市场建议及专家意见支撑。调研后,最高法民二庭草拟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初稿。
2019年7月,最高法民二庭与证监会债券部赴杭州再次开展联合调研,并召开《纪要》过程稿专门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浙江省高院、杭州市中院、浙江证监局及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等进行讨论。
该人士表示,在前述多次调研基础上,最高法研究形成了《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1月正式征求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意见。
2019年12月24日,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赵辰昕出席会议并讲话。经过会议讨论,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最终发布稿。
契合业内期盼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指出,《纪要》的出台契合业内期盼,突出对债券违约及其风险的及时处置,强化投资者保护。此次以最高法的名义发布,统合主要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和司法系统的意见,虽未采用司法解释形式,却代表着对违约处置的共识及其协同合作,具有积极深远的影响。
“《纪要》体现了债券市场特色,对债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起重大作用,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行方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纪要》对诚信的债券发行人是利好,对不良债券发行人是重大抑制。
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纪要》主要讨论了债券违约后法律纠纷的热点难点,出台恰逢其时。过往改革中,多是从发行人角度入手,降低债券发行人门槛,简化发行流程,鼓励市场化发行。市场改革和制度改革不可偏废,当市场改革提速的时候,制度改革也应该跟上。
明确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
专家认为,此次《纪要》的一个重要亮点是,配合新证券法,解决了长期困扰审判实践和债券持有人维权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以前在债券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认同受托管理人的诉讼地位,有的则不予承认,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不被受理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其充分发挥作为债券投资者的利益代言人的作用,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在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洪艳蓉说。
洪艳蓉表示,《纪要》是让市场更加发挥资源配置的主导性作用,厘清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使之致力于提供适合债券发展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投资者要打破以往对债券的刻板印象,不能再像存款一样买债券,需要提高金融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践行“买者自负”;发行人要摆脱侥幸心理,虽然在市场化改革之下拥有了更多发债自主权,但按照债券约定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及该承担的责任不可逃脱,应踏踏实实按时还本付息,诚实守信,“卖者尽责”。
此外,《纪要》明确了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为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审理夯实了基础。
强化“看门人”责任
优质承销机构迎良机
新证券法明确,除了发行人,债券承销机构及相关债券专业服务机构对债券发行文件中的信息均有核查把关责任。在此情况下,《纪要》出台一系列规定,夯实以债券主承销商责任为核心的中介机构责任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债券服务机构应破除以往收费与服务不匹配的行为模式,勤勉尽责,起到债券市场的守门人作用。”在洪艳蓉看来,《纪要》进一步强化了债券服务机构的中介把关责任。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他债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中存在虚假陈述时,即便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也要予以书面指明,否则将被认为存在过错,这相当于引进了资本市场“吹哨人”制度。
李有星表示,《纪要》的规则设置安排很科学,可以督促债券承销机构和服务机构勤勉尽责,尽到“看门人”责任,核查把好关,确保发行人财务、业务等方面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同时,可以防止连带责任的泛化和滥用,预防“寒蝉效应”和打击面过度。
明明认为,此次《纪要》出台后,投行必然会安排更多业务人员进行尽调,成本会进一步提高。结合中介机构处罚力度提升的举措,中大型券商优势会进一步凸显,券商集中度提高或加速。
李有星强调,《纪要》必然促进债务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债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促使债券服务市场洗牌。部分不规范的债券服务机构将被淘汰,债券服务将更加规范,优质债券服务机构迎来良好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