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萌
6月18日,商务部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称,为深入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的有关政策措施,拓宽利用外资渠道,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商务部会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5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以下简称《战投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共29条,其中包括:降低对非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或其全资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从拥有1亿美元资产或管理5亿美元资产的要求,分别降至5000万美元和3亿美元(草案第四条)。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2个月,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第七条)。取消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明确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
(编辑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