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惯常做法,恐怕不会再有了。再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政府出钱应急处置后,仍然要把一笔笔开支理清楚,对肇事企业秋后算账。
根据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阶段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肇事企业买单。
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其中的应急处置费用,还包括污染处置费用、保障工程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转移安置费用以及组织指挥和后勤保障费用等。
比如,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事件影响、临时启用备用水源铺设引水管网产生的费用,某些应急处置现场无可通行道路临时修建道路产生的费用等,也都纳入了应急处置费用。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但在以往,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很大一部分费用是由政府出的。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并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
2017初,贵州省曾开出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一家企业因为非法处理污泥渣污染环境,被贵州省环境部门索赔900多万元,用于被损害地区的生态修复。
生态环境部应急中心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对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仍存在评估内容不全面、技术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比如,2015年,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如何区分原生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与次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直接经济损失,没有统一的标准。爆炸现场的废弃物处置费用是否应计入、哪些可计入存在分歧。
再比如,2016年,甘肃陇星锑业尾矿库“11.23”泄漏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评估过程中,由于事件波及3个省,直接经济损失调查对象包括3个地市、11个区县的相关部门,各部门统计的损失数据差异巨大,尤其是筑坝费用相差数十倍。如何公正、合理地处理同类费用在不同地域之间差异又是一个难题。
上述核定细则规定,对于同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不同单位、不同地区填报的损失和费用数据要符合逻辑,同类型损失和费用单价的差异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实际调查或者历史相关数据,以上下浮动在一倍以内视为合理。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造成的材料、交通、人工等价格上涨,以不高于市场价一倍视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