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随意提取报酬、甚至借助业绩报酬提取规则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将一去不复返。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下发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强化监督制约和专业引导,推动行业优胜劣汰,进而提升私募基金行业整体专业能力,最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提取向来备受行业高度关注,因为业绩报酬引发的争端不在少数。
“希望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指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年前,就业绩计提引发的行业热议,上海务圣投资总经理方锐曾如是表示。
业绩报酬不是“想提就提”
业绩报酬,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的业绩表现,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等相关条款收取的费用,其目的是使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截至4月底,存续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4277只,基金规模2.62万亿元。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业绩提取与业绩报酬也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绕不开的一个核心话题。由于事关双方利益,因为业绩报酬引发的争议也不在少数。
打个比方。在某次提成日后基金净值为1,运行一段时间后净值变为1.3,投资者A此时买入。随后到了下一个提成日,净值跌为了1.2。按照合同,私募管理人能够提取20%的业绩报酬,但对于投资者A而言,利益显然是受到损害的。
“有些私募赚钱太着急了。一涨就提(报酬)一涨就提,最后跌了就把客户坑进去了。规则如果比较宽松的话,难免会有人趋利,而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6月7日,上海某私募基金总经理与第一财记者在交流时表示。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并且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不短于六个月的间隔期。
“业绩报酬这块变得越来越严格。我们最近新成立的产品,便规定了一年内分红的次数不能多于几次。原来的产品每个月都会设一个观察点,只要净值创了新高就可以提取业绩报酬。但现在不是了。”北京某私募基金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记者也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计二十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机制的制定和执行中应当遵循四大原则:利益一致原则、收益实现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和信息透明原则。
“很明显是限制了过去那种频繁提取报酬的行为。对于认认真真做投资、不挖空心思掏空客户的机构而言影响不大。”该上海私募基金总经理认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计提比例不应超过60%,从而限制通过设定门槛收益率与高计提比例的变相刚性兑付行为。
计提争议屡见
私募基金的估值与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是业界与投资者非常关注的课题。因为业绩报酬提取所引发的争议,在近年来屡次遭到舆论关注。
2015年,某“奔私”的明星基金经理被质疑在未告知投资者的情况下提取了业绩报酬。持有人称,采用了极为隐蔽的“缩份额法”进行计提,在有限的信息披露中,无法看到产品资产规模已经缩水。
该情况也引发监管的关注。
中基协表示,对于市场传言的“某私募基金管理人随意提取业绩报酬,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基金业协会对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经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说明,并按程序启动调查工作,对有关情况予以全面核实。
2017年底,我国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协助基民诉讼维权的首例案件,正是因该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含糊不清所引发。
2018年,又有投资人反映,其购买的私募基金突然有9000多份份额不翼而飞,而“不见”的份额正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
“这就涉及到业绩报酬的提取方法。一种是缩净值、一种是缩份额,客户更认可缩减净值的做法。因为净值每天公布,客户是知道的,不会有日积月累的风险;如果份额减少,净值不变,有些客户不知道,时间一长就容易有问题。”上述上海私募基金老总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缩小份额具有隐蔽性,会给投资者造成净值虚高的假象。
随着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在整体高水位法的基础上,也逐渐优化出一些新的计提方法。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目前行业主流的业绩计提方法大都是建立在单客户单笔高水位法的基础之上,并由此衍生出两种方向:即缩减份额法与缩减净值法,尤其是后者最为常见。
“部分方法实现了天然的优化,更贴近《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如赎回时计提更满足收益实现原则,单人单笔高水位能够解决计提时点后高水位以下或以上加入投资者的业绩报酬少提或多提问题,更满足利益一致原则。”基金业协会表示。
保银投资相关人士认为,整体高水位通过扣净值的方式实现计提,每份额承担的业绩报酬是相等的。单客户单笔高水位针对不同份额计提不同比例的业绩报酬,因此无法通过扣净值的方式实现。
“目前,单客户单笔高水位主要通过赎回款、分红款或扣份额的方式将业绩报酬划付给管理人。”该业内人士进一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