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避免财产处置中的价值破坏,更加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
同时,破产保护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当诚实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免责制度获得经济再生时,能够再次投入创新创业、生产经营之中,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广泛效益。
在适用范围上,《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为: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一旦申请个人破产,虽然暂时免去了巨额债务危机,但也失去一些“权利”。限制消费,比如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高铁一等座,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从业禁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为防止恶意逃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如《个人破产条例》中第25条规定债务人有财产变动报告义务,即把3年内的一些重要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申报,此举将遏制通过离婚变相转移财产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