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其中对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考核作出安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资委出台具体股权激励细化规程,有助于央企上市公司积极实施股权激励,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的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会越来越多。
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规范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考核,有助于引导企业注重价值提升,维护股东权益,防止资产流失。
《指引》提出,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科创板上市规则发现,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在股权激励范围、价格、比例等多方面作了创新。例如,大幅提高了科创板股权激励比例,将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累计限额由10%提升至20%;扩大了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实施注册制之后,不少央企控股的公司会选择在科创板上市,这类公司由于是央企性质的,实行股权激励涉及国有资产,需要有合规性的股权激励指引。”盘和林说。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引》对下面两种特殊情形提出了要求。《指引》指出,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所谓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转让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享有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但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设置限售期和解锁期,限售期自股票授予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24个月),在限售期内不得出售股票;限售期满可以在不少于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分批解除限售。
盘和林认为,结合科创板企业的特点,如果股权激励实施的价格过低,适当延长股票解锁期限是合理的,并与业绩考核相挂钩,才能够更好地将核心骨干人才的利益与公司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绑定,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指引》指出,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盘和林认为,由于科创板允许未盈利的企业上市,尤其是科技类公司,很长一段时间不一定盈利,但其拥有核心技术和团队,恰恰需要激励核心管理层和技术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为了防止股权激励实施之后短期的套现行为,作出适当权益生效的比例,有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增长。
郭一鸣表示,企业尚未盈利之时,骨干人才更显得重要,此举也是为了留住骨干人才,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价值创造水平,实现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