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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快评丨快递企业涨价可以,“串通”则触犯法律

2020-05-13 18:12:29来源:第一财经

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一旦在某一领域形成了支配地位,就容易形成垄断,容易操纵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垄断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毒瘤。

近日,多家快递公司不约而同地提高服务价格,理由也大体一致,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联合垄断的担忧。

5月8日~9日两天内,申通、百世、圆通、中通、韵达快递相继在官网发布《告客户书》宣布调价,理由都有“因高速公路恢复收费”。11日,申通、百世、韵达已经撤除相关公告,圆通、中通更新公告,调价原因中没有了“高速公路恢复收费”的相关表述。

多家快递公司“默契”的行动,不由让人想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等垄断协议。

同时,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就是说,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心有灵犀”“不约而同”都可能涉嫌达成了垄断协议,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

这次快递企业的目标很一致,就是涨价;理由大体相同,都有高速公路恢复收费;遭到舆论质疑之后,行动又颇为一致 ,撤销了有关高速公路恢复收费这个理由。这些情况都让人想起上面提到的那两个词:心有灵犀、不约而同。

快递企业“不约而同”涨价引起社会关注已经不是第一次。2017年“双十一”前夕,多家快递企业宣布涨价,理由差不多:“受运输和人工成本提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影响”。去年11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召开快递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通报了部分快递企业存在的协同涨价、限定交易等涉嫌垄断的违法行为,并告诫相关企业“涨价可以,串通不行”。相关企业表态,坚决不缔结垄断协议,绝不会侵害消费者权益。这说明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了快递企业可能存在的串通垄断行为。

这次也一样,快递企业可以根据成本等因素决定涨价,让消费者决定是否接受,但如果多家企业串通涨价,就触犯了相关法律,就要受到处罚。

对优势企业联合控制价格,我国也已经开出了很多大额发单,这包括境内企业,也包括境外企业。比如,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对广州合生元等6家乳粉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开出总计6.7亿元的天价罚单,这也是当时《反垄断法》实施后反垄断部门开出的最大罚单。

2012年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奇美、友达等6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生产商因实施价格垄断被中国处以3.53亿人民币的经济制裁。其原因是,2001年~2006年,上述6家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合计514.62万片,违法所得2.08亿元。这是我国首次向境外企业开出价格罚单。

这些都应该给“心有灵犀、不约而同”的快递企业敲响警钟。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