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杜雨萌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并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推进破产案件的依法高效审理。
“资本市场主体的破产退出方式一直都具有审理期限长、矛盾纠纷复杂、成本高等特点,这导致很多市场主体不愿意通过破产的方式来退出市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意见》通过建立简便、高效的破产退出方案,使得企业的退出成本将明显下降,提高了企业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的积极性,同时,对有些可以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的市场主体来说,也能够被及时发现和拯救,这对于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来看,《意见》明确,一是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通知。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二是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三是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者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以后的债权人会议还可以采用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四是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对于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五是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
何海锋认为,该《意见》的发布为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提供了新思路。如在缩短破产案件期限方面,《意见》对于整个破产案件从公告、受理、审理、到终结的一系列流程都得到了优化。叠加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的提升,这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主动申请破产和上市公司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加速“不合格”上市公司的退市速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主体进入破产程序一般分三种途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对于可以引进资金或者重组方的情况下,高效的处理机制可以在节省时间同时,为企业摆脱困境激发新活力助力,大大推动了企业复活的效率;对于和解与清算程序,通过快速的审理机制与执行机制可以促进不良企业及早对其债权债务做出了结,及时退出市场,肃清市场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退市标准与公司破产标准有所不同,因此在王营看来,这对于绝大多数退市公司来说,该《意见》的发布不会有直接影响,但对于破产解散类作为普通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来说,却是具有加速和优化作用的。
(编辑 田冬 孙倩)